檳城回教高庭允许华裔妇女脱离回教,她嫁给伊朗籍丈夫而皈依回教,后来丈夫不知所终。这是檳城回教法庭的突破,希望其他州属回教法庭也能仿傚。目前关於脱离回教的事,还没有明朗化,希望政府能够在非马来人皈依回教和脱教的问题持更开明態度。
回教教律协调理事会之前做出的“皈依回教无须知会家人”的决定,实在令非回教徒遗憾。首相署部长阿末查希过后澄清,非回教徒是在皈依回教后才知会家人,不是皈依之前。两者看来还需要协调,因为传达的信息很模糊。
改信回教之前知会家人,不等於表示家人能够拦阻,因为一个人若已决定改教,应该是任谁也不能拦阻的。不过,先和家人商量,对家人是一种尊重。
知会的方式,口讲无凭,首相表示將规定皈依回教之前必须出示家人已受通知的函件。不过有人反建议,必须由回教事务局通知家人。
过去经常发生改教者逝世后,其非回教徒家人和回教局“抢尸”的事件,显示家人对死者是回教徒一事始终不知情。因此,一个人若要改信回教,应先与家人作个交代,如果一个人改信宗教,既然对信仰宗教有信心,为何会没信心告诉家人呢?
基於回教的特殊条例,一旦配偶皈依该教,非回教徒不能分享对方的產业,並且孩子必须跟著皈依回教,由回教徒一方抚养。因此,改教之前有商量,便可让配偶考虑是否离婚,以便预先分得当得的財產,並且爭取孩子的抚养权。
“抢尸”个案之中,有许多是死者已经不再信奉回教多年,死者在平日生活中並没有奉行回教习俗,譬如照样吃猪肉和拿香拜拜等。有些是身分证出现技术问题被误植为回教徒。
我们希望政府一劳永逸解决改教衍生的纠纷,例如让在民事法结婚的夫妇,若一方皈依回教,財產、孩子的抚养权和信仰等,由民事法庭判决。孩子的抚养权必须由两夫妇决定。
此外,虽然在回教徒家庭出世的孩子自动成为信徒,但宪法第11条文保障人人的宗教信仰自由,那些改信回教的信徒,若他们要恢復原来的宗教信仰时,应允许他们有公平的管道脱教。
作者:陈淑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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