檳州卫生及福利、爱心社会委员会主席彭文宝行政议员说话了。他引用了2001年儿童法令15(1)及(2)条文,要求媒体不要再跟进报导独居在檳州垃圾屋男童的新闻。 在这起事件中,原来居功的媒体,却成为被指责的对象。
倘若不是邻居无法忍受垃圾屋所发出的恶臭,加上同情男童的处境,这起事件根本不会被摊在阳光下。男童母亲也不会快速现身,展示自己身为母亲的责任。隨后引发的情节,是家家有本难唸的经,惟只能交由福利局处理。
在这起事件中,有两个点值得媒体及政府检討思考:
对於政府:人民在生活中发生了无法自己处理的事情时,他们选择了媒体作为解决管道。在人民的心目中,媒体是灾难发生时,唯一能拉著保命的浮木。是不是政府相关机构资讯不够透明化,导致人民不晓得如何寻求协助?或著人民厌倦了被官方踢皮球的处理方式,所以转向其他管道寻求协助?
对於媒体:处理读者投诉或读者关心之事,是媒体作为社会公器的基本责任。但媒体忽略了当事人是年仅10岁的孩子,在报导时如果能够在样貌打上马赛克、或不透露確切姓名及任何可探知该男童下落的相关资讯,是比较適当的做法。
我们的社会还不够成熟,所形成的保护网还不足以完全成为受难儿的庇护网。也许对於媒体及檳州新政府来说,这起事件都让他们上了宝贵的一课。
作者:陈慧娇
没有评论:
发表评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