首相宣布四项肃贪改革,一般获得好评,但似乎也没有引起人们太大的热情。人民对于良好措施的宣布,谨慎乐观,是这几年经验累计的结果。
当年首相宣布成立皇家委员会改善警务,万众瞩目。皇委会最后做出具体建议,其中最关键的是成立独立警察投诉与不当行为委员会,人们同样满心期待。
然而,过后纷纷扰扰,一再拖延,直到今天,独委会依然没有落实。历经这些,人民自然对有关当局的执行力有所保留。
警务独委会是皇家调查委员会的建议,因此其细节甚至所需要做出的立法,在皇委会报告书中,已经清楚的列明。
反贪委会具体内容不详
四项肃贪改革,人们比较有兴趣的,是反贪委员会。但反贪委员会的具体内容,目前我们只能从首相的谈话内容,略窥一二。
首相是在2008年东协廉政对话会的主题演讲当中作出上述宣布。因此,该主题演讲的讲稿,成了目前唯一最可靠的参考资料。
一些媒体报道,建议中的反贪污委员会,将脱离首相署,成为独立的机构。仔细研读相关的讲稿,首相并没有明确的如此宣布。
首相宣布的反贪机制改革,是把反贪机构,由原有的反贪污“局”(agency)提升到“委员会”(commision)的地位。如果以大马人权委员会为参照,脱离首相署看来是这个重组后可能的局面。
然而,据报道,首相在回答媒体询问时表示本身还是反贪委员会的负责人。首相过后还提出证券委员会(证券会)必须由财政部长负责,作为类比。
不是参照人权委会模式
看来,建议中的反贪委员会,应该是以证券委员会为蓝本,而不是参照人权委员会的模式;反贪委员会看来也还是会隶属首相署,或者是内政部。
证券会是在《2005年证券委员会法令》下成立。在该法令第四条文下,委员会的九个成员(包括委员会主席以及副执行长),全由部长任命。
目前反贪污局的成员任免以及权限,是依据《1997年防止贪污法令》第二部分数项条文管制。其中,反贪污局总监是由最高元首在首相的劝告下委任的(第3(2)条文)。
在解除职务方面,在证券会法令第7条文下,部长可以在任何时刻解除委员会成员的职务。反观在现有的反贪污局架构下,反贪污局局长以及所有成员,都是民事服务成员,其职责看来是受到关系到公共服务成员的宪法条文所控制的。
根据证券会法令,部长有权力向证券会发出指示,以及要求获取任何相关资料(第19条文)。所谓向国会提呈报告,根据证券会法令第28条文,是属于该法令关于财务的第二部分。
由于证券会的资金由国会直接拨款,年度报告的目的,看来不过是交待该会的年度活动。
不意味直接向国会负责
就算国会专门设立一个委员会来接纳年度报告,这也绝对不意味着委员会直接向国会负责,独立于最可能出现贪污状况的行政权力。这显然也与公民社会多年的诉求相距甚远。
综上所述,倘若反贪委员会采纳的是证券会的模式,部长在人事任免甚至日常运作方面的权力依然很大,其独立性还是存在极大的局限。
当然,反贪委员会也未必会全面采纳证券会的模式。
据报道,这一系列肃贪措施的具体细节,在适当的时刻才会公布;其实,细节才是关键,因为细节决定内涵,而内涵决定结局。
作者:林猷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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