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8年4月19日星期六

太阳出来了?

1988年某月某日,他们从很崇高的地位掉下来,心灵蒙受巨大的创伤;这一天,深深烙印在淌血的心上,从此受尽折磨。正义之声形容这一天为马来西亚司法最黑暗的一天。

2008年4月18日,他们获得一笔“善意的体恤金”,这一天,该当是没齿难忘的;事实上,他们等这一天也已经等到老掉牙,其中两位甚至已经不在人世。

他们是我国司法地位受人敬仰的6名大法官:司法界第一把交椅的前最高法院院长敦沙烈、5名前最高法院法官是佘锦成及旺苏莱曼(已故)、阿兹米、旺韩查、及尤索夫(已故),他们当中的前3名被革职,后三名一度被停职。

前天,首相隆重的宣布政府将付出体恤金给他们,这是一种补偿吗?还是一种“道歉”?不,千万别说是道歉,副首相纳吉翌日就郑重的声明,不能将此举诠释为政府向上述的法官道歉。

这笔体恤金在英文是“ex gratia”意思是所付的款项,作为恩惠也好,善意大方也好,总之不是出于法律义务的。譬如在年尾或年头,公司给予花红之类,也有分“bonus”与“ex gratia”;对职员来说,反正都是钱,可是对公司,却有不同的意义与作用。

接着,首相又宣布设立司法委员会——一个万众期待已久,为了达到公正委任法官的目的。

从1988年的司法危机到去年揭露的林甘司法短片,拨开重重乌云,只见司法,不见公正。现在,就在这一天,等了整整20年,这是司法重见天日的一天吗?

这是一小步,很艰难的一步,但至少向前移动,应该掌声鼓励。这些响起来的掌声,不只归于执政者,而是属于全民的——鼓励人民投票表态的勇气,鼓励领袖接受表态的勇气!

但是,司法还有一环必须改革;这不但牵涉司法,也跨过行政,即总检察长的宪赋权力。

在联邦宪法第145(3)条文,总检察长的权力非常大。总检察长的其中一个身分就是刑事案的主控官;他可以进行任何的提控,也可以中止任何的审讯;一般上,法庭没有权力过问。

根据经过修改的宪法第145(1)条文,总检察长是由首相向元首建议而委任的,就像委任法官那样。既然委任法官的机制也趋向具有独立性的程序,委任总检察长这个如此重要的职位,是否也应该改进?

我们期待司法的艳阳天。

作者:黎秀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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